一、贮压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除外)应装有可显示其内部压力的压力指示器(以下简称指示器)。
二、指示器的压力指示范围应能反映灭火器工作时候的温度与压力的关系,其表盘刻度和指针应符合如下要求:
1. 指示器的最大量程应为灭火器工作所承受的压力的1.5~2.5倍;指示器表盘上的零位、工作所承受的压力(指灭火器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可工作的压力范围上下限和指示器的最大量程应用刻度和数值表示。用于指示灭火器工作所承受的压力的刻度线. 指示器表盘上可工作的压力范围用绿色表示;从零位到可工作所承受的压力的下限的范围用红色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再充装”字样;从可工作所承受的压力的上限到指示器的最大量程的范围用黄色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超充装”字样。
3. 指示器表盘上的数字、符号和“再充装”、“超充装”等字样应用白色或黑色表示。
4. 指示器的指针可用黄色或黑色;指针的顶端应终止在指示点的弧线上;指针的顶端最大半径为0.25 mm;指针的长度当在零位测量时,从指针的旋转点到其顶端的长度:对用于灭火剂充装量大于2 kg(L)灭火器的,不应小于9 mm;对用于充装量小于2 kg(L)灭火器的,不应小于6 mm。
5. 指示器的表盘上从零位到指示工作所承受的压力的弧线长度:对用于灭火剂充装量大于2 kg(L)的灭火器,不应小于12 mm;对用于灭火剂充装量小于2 kg(L)或洁净气体灭火器的不应小于6 mm。
6. 指示器表盘上应标有指明其所适用的灭火剂的符号或文字(如可用于干粉灭火剂的用符号F,水基型灭火剂用符号“S”,洁净气体灭火剂用符号“J”等表示)。
2. 指示可工作的压力范围上下限的压力值,对用于干粉和水基型灭火器的,其误差不应大于工作所承受的压力的士4%;对用于洁净气体灭火器的,其误差不应大于工作所承受的压力的士8%。
1. 指示器应经受6倍的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值的压力保压1 min而不破裂,当弹性元件在小于8倍的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值时破裂,则不应有零部件弹出。
2. 指示器应经受最大量程的110%的压力下保持3h,然后释放压力做测量,其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值的误差不应大于士4%。
3. 指示器应经受灭火器水压试验压力值下保持3h,然后释放压力,在零位状态下放置1h,做测量,其各指示点误差应符合6.13.3的规定。
4. 指示器应经受1000次压力交变试验,交变压力从零到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值的125%或最大量程值的60%(取大值)再回到零。以每分钟6次的循环进行压力交变试验。然后再做测量,其指示误差应符合6.13.3的规定。
1. 指示器应有可靠的水密性能,将其浸没在0.3 m水下2 h及进行480 h盐雾试验后,指示器内表面不应有可见的水汽现象及表盘文字符号不应有模糊等现象。
2. 指示器应有可靠的密封性能,将其充入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并放置7 d后,其指针应仍指示在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值,将其浸没在0.3 m水中10 min,不应有可见的泄漏气泡。
1. 指示器应有安全泄压处,当弹性元件泄漏时应安全泄压。安全泄压处应在24 h内,在小于或等于345 kPa的压力下动作。压力释放的最小流量应为1 L/h。
2. 指示器应能经受按7.5.2方法的振动试验。试验后,指示器不应有破裂、脱落或肉眼可见的变形,其示值误差仍应符合6.13.3的规定。
3. 指示器应能经受按7.7.1方法的外部腐蚀试验,试验后指示器外表无锈蚀现象,内表面无水汽等现象。
4. 指示器与灭火器器头的连接尺寸应为M10x1,并有4牙以上全螺纹相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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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贮压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除外)应装有可显示其内部压力的压力指示器(以下简称指示器)。
二、指示器的压力指示范围应能反映灭火器工作时候的温度与压力的关系,其表盘刻度和指针应符合如下要求:
1. 指示器的最大量程应为灭火器工作所承受的压力的1.5~2.5倍;指示器表盘上的零位、工作所承受的压力(指灭火器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可工作的压力范围上下限和指示器的最大量程应用刻度和数值表示。用于指示灭火器工作所承受的压力的刻度线. 指示器表盘上可工作的压力范围用绿色表示;从零位到可工作所承受的压力的下限的范围用红色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再充装”字样;从可工作所承受的压力的上限到指示器的最大量程的范围用黄色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超充装”字样。
3. 指示器表盘上的数字、符号和“再充装”、“超充装”等字样应用白色或黑色表示。
4. 指示器的指针可用黄色或黑色;指针的顶端应终止在指示点的弧线上;指针的顶端最大半径为0.25 mm;指针的长度当在零位测量时,从指针的旋转点到其顶端的长度:对用于灭火剂充装量大于2 kg(L)灭火器的,不应小于9 mm;对用于充装量小于2 kg(L)灭火器的,不应小于6 mm。
5. 指示器的表盘上从零位到指示工作所承受的压力的弧线长度:对用于灭火剂充装量大于2 kg(L)的灭火器,不应小于12 mm;对用于灭火剂充装量小于2 kg(L)或洁净气体灭火器的不应小于6 mm。
6. 指示器表盘上应标有指明其所适用的灭火剂的符号或文字(如可用于干粉灭火剂的用符号F,水基型灭火剂用符号“S”,洁净气体灭火剂用符号“J”等表示)。
2. 指示可工作的压力范围上下限的压力值,对用于干粉和水基型灭火器的,其误差不应大于工作所承受的压力的士4%;对用于洁净气体灭火器的,其误差不应大于工作所承受的压力的士8%。
1. 指示器应经受6倍的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值的压力保压1 min而不破裂,当弹性元件在小于8倍的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值时破裂,则不应有零部件弹出。
2. 指示器应经受最大量程的110%的压力下保持3h,然后释放压力做测量,其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值的误差不应大于士4%。
3. 指示器应经受灭火器水压试验压力值下保持3h,然后释放压力,在零位状态下放置1h,做测量,其各指示点误差应符合6.13.3的规定。
4. 指示器应经受1000次压力交变试验,交变压力从零到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值的125%或最大量程值的60%(取大值)再回到零。以每分钟6次的循环进行压力交变试验。然后再做测量,其指示误差应符合6.13.3的规定。
1. 指示器应有可靠的水密性能,将其浸没在0.3 m水下2 h及进行480 h盐雾试验后,指示器内表面不应有可见的水汽现象及表盘文字符号不应有模糊等现象。
2. 指示器应有可靠的密封性能,将其充入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并放置7 d后,其指针应仍指示在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值,将其浸没在0.3 m水中10 min,不应有可见的泄漏气泡。
1. 指示器应有安全泄压处,当弹性元件泄漏时应安全泄压。安全泄压处应在24 h内,在小于或等于345 kPa的压力下动作。压力释放的最小流量应为1 L/h。
2. 指示器应能经受按7.5.2方法的振动试验。试验后,指示器不应有破裂、脱落或肉眼可见的变形,其示值误差仍应符合6.13.3的规定。
3. 指示器应能经受按7.7.1方法的外部腐蚀试验,试验后指示器外表无锈蚀现象,内表面无水汽等现象。
4. 指示器与灭火器器头的连接尺寸应为M10x1,并有4牙以上全螺纹相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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